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的,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罚。
此外,暂行办法提出按照“市级统筹、属地管理”的原则,区级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点位施划工作,并做好停放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、停放区域环境卫生作业等工作。
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相关负责人表示,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市交通运输委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、信函等方式,反馈对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,共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